想将批量维权作为牟利的手段?不可取!
2024-02-21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批量维权,顾名思义是指权利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同时起诉多个潜在侵权人的现象,较多出现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比如某图片网站自2013年以来发起的大范围的维权活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例商标纠纷再审案件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批量维权的行为表明了鲜明态度:批量维权不应成为权利人牟利的手段。
 
  侵权纠纷一波三折
 
  纳某公司作为注册商标“NATURE REPUBLIC”的权利人,委派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作为被告之一的终端店铺华某专营店内购买了标有“NATERE REPUBLIC”标识的芦荟胶产品,随后权利人将该店铺及其上游商家众某公司诉至法院。
  该案被控侵权事实简单清晰,二被告行为毫无疑问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争议焦点在于二被控侵权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即向原告赔偿7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仅由众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众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版权登记官网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款规定被学术界称为侵权人的“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依据该规定,只要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主观上不明知且不应知被控侵权商品为侵权商品版权登记证书,客观上举证其商品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获得并说明提供者的,那么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中,二被告通过其系从正规的上游商家以合理的价格购买涉案侵权商品,有完备的发票等材料证明其系出于善意,同时提供了商品来源渠道,一审法院并未支持二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在众某公司补充提供了其与上游商家之间的进货证据后,二审法院仅支持了终端店铺的合法来源抗辩。2023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驳回纳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同时判决由权利人版权局登记承担大部分的诉讼费用。在该案之前,纳某公司已经就相同侵权事实批量维权,以较低的维权成本获得了较多的金钱赔偿。

 
  诚信经营方为根本
 
  这起再审案件的案情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批量维权呈现出的四个特点:第一,无形财产本身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第二,权利主体在市场中处于强势地位或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第三,侵权事实明确且侵权行为具有高度相似性;第四,被告或潜在侵权人多为管理制度不甚完备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正是由于上述特点,批量维权本身可以使权利人以较低的维权成本达到较高维权收益,即获得较多案件的金钱赔偿并给潜在侵权人造成较强威慑效果。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的那样,“民事主体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有权合法、合理维护其自身权益;但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倡导、鼓励使用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并将无形的知识财富转化为有形的物质财富,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果将知识产权‘维权’作为赚取利润的手段和工具,将‘诉讼’作为牟利的途径,不仅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也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亦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批量维权本身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正常方式,但当其成为权利人主要甚至是唯一牟取利益之手段时,就背离了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初衷,不应当被提倡。
  该案也为市场中不同类型和发展阶段的企业带来许多的启发:对拥有优势知识产权的企业来说,应当诚信经营,通过向市场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提升其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扩大市场影响力;对中小微企业来说,建立一套适合自己企业规模的法律合规及运营制度在当下的市场竞争中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应重视无形财产的价值,及早做好知识产权的储备,及时了解知识产权政策的变化,不断调整优化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对终端销售店铺而言,应谨慎选择进货渠道和上游合作商家,妥善保管与上游商家交易往来的相关凭证,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沉着应对。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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